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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4  浏览次数:17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党字〔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人员等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和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科研诚信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第四条 广大师生应当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勇于探索创新,维护科学诚信,自觉践行科研诚信建设,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条 广大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学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侵占等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骗取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科研任务;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保守国家秘密,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技知识,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由纪委办、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等重大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宣传。

第七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教师行为规范中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在岗位说明书、聘期合同中对教师列明科研诚信条款,要求其在指导学生、项目研究、发表论文、申报奖项等方面遵守科研诚信并对发生违规情况做出明确责任追究规定。在对学院、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中,将违反科研诚信、发生学术不端事件列为一票否决项。在学生入学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在校期间的学风表现进行承诺。

第九条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在申请项目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在项目研究期间,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科研诚信方面的监管,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建立师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调查认定违反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过程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纪委办、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内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转交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线索明确、证据充分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可以委托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就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进入正式调查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基层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直接进入认定和处理程序。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助调查或者取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及时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意见。调查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未注明或虽注明但已构成自己研究成果核心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伪造虚假科技项目,伪造或夸大科技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八)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九)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书指标或预算安排;

(十)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通过虚假票据、虚假劳务合同或虚构人员名单、虚构测试内容或提高测试支出标准、虚假外协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十一)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二)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认可,私自转出获利行为;

(十三)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十四)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十五)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学术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以及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将调查认定结论通知被举报人,无异议的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报主席签发;如有异议,可通知被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决定是否复议。被举报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十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还应诉诸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结论和有关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各有关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的结论,公布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校内人员的,参照第三十条给予处理;不属于校内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需对处理决定进行复核的,由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处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收到异议后,需要对调查认定结论再次复核的,应转交科学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处理决定执行部门。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诚信建设进行长期监督,基层学术组织要对本单位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64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条例》(校字〔20026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9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校研字〔20094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字〔201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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