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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次数:18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积极引导我校广大教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全体教职工和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院系、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人力资源处、国际处等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四条  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院系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落实院系师德师风制度建设、预防、教育、排查、监督、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制度建设、预防、教育、排查、监督、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师德师风统筹规划建设的职能部门,是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单位。

主要负责制定并推进实施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各单位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做好日常师德师风建设、受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评价机制,加强对师德师风的考核,牵头负责对新入职教职工师德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师德师风奖项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干部日常师德教育、排查、监督工作。要将师德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重要的考核项目,支持引导基层党组织注重从师德优秀的教职工中发展党员。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师德师风建设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营造师德师风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教职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牵头调查工作。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全校师德师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校工会负责组织开展各种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师德师风建设文体和实践活动,定期开展拜访、慰问师德先进教职工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师德教育、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科生院负责制定教师本科生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强化教师在本科生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对教师本科生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师德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强研究生导师师德教育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院负责教师科研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1.妄议国家大政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学校内组织或者参与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团体、“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传播庸俗、低俗、媚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以不正当的方式表达诉求,串联闹事,组织、参与、支持非法集会、游行,无理上访等活动。

6.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内容,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擅自停调课,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在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遭遇的突发事件及学生安全事故中,擅离职守,逃避、推诿责任或不按照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8.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9.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0.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1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2.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中,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中,及在设备检测检验、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

13.索要、收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4.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6.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程序:

1.学校各院系、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接到单位、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充分听取被举报教职工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2.调查取证结束后,各单位将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取证材料的具体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对于举报内容的合理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举报单位(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及时告知举报单位(人),如其有新的证据材料,可以提出复议,复议通过后,进入正式调查阶段。

4.进入正式调查后,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于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其中,涉及中层领导人员,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调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调查;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调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牵头调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牵头调查,并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5.各单位开展调查过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予以回避。

2)调查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协议,不得向与本次调查无关人员泄露举报材料内容,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3)调查过程中要根据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可以采用现场查看,询问证人、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4)有关单位(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开展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不得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威胁、恐吓、贿赂调查人员。

5)调查过程要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

6.各单位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政纪的处分,教职工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失范行为人属于中共党员的,由纪委办公室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最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7.处分决定做出后,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职工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于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9.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分结果,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群众监督。

10.对教职工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解除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可分为如下3个等级:

1.I级:情节较轻的,对学校、院系、其他单位,教职工、学生等利益损害程度较低,造成校内外较小影响的。

2.II级:情节较重的,对学校、院系、其他单位,教职工、学生等利益损害程度较重,造成校内外较大影响的。

3.III:情节严重的,对学校、院系、其他单位,教职工、学生等利益损害程度严重,造成校内外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对于实施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如下处分:

1.情节较轻的(I级),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拔、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II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的(III级),影响恶劣的,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黑龙江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经查实,确为恶意举报或举报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或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学校为其恢复名誉。

第五章  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行为排查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对已作出师德失范行为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该被问责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师德相关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附属幼儿园教师按照《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由校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65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哈尔滨工程大学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校党字〔2015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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