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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次数:414

哈尔滨工程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0〕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为创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上级重大任务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四)涉及学校政治稳定和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

(六)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

(七)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八)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九)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等;

(十)重要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一)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300万元以上的追加或调整;

(十二)维护稳定、保密工作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评定;

(十四)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和实施;

(二)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

(四)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安全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学校行政工作奖惩事项的评定;

(八)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九)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的拟订、调整和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100万元―300万元的追加或调整;

(十)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一)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二)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参与集体决策人员范围

(一)根据《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全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全委会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根据《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常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现职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院系、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院系、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重大事项决策,均需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三)处级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四)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六)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条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需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必须分别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常委、正副校长参加才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常委、正副校长参加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体会议汇报。

(四)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表决方式

(一)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二)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复议

(一)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二)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六条分工实施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院系、各处级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发布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