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监督执纪往深里走往实里走,深入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校园政治生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实施办法》(哈工程党发〔2018〕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由学校党委、纪委派出,受学校纪委直接领导,对学校纪委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管理:
(一)派驻纪检监察员党组织关系在驻在单位,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业务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员隶属关系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纪委监督执纪相关工作;
(三)派驻纪检监察员工资、津贴等按照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标准发放;
(四)驻在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为派驻纪检监察员提供办公、后勤保障及工作经费等必要的条件保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 派驻单位及形式:
派驻单位主要为后勤、基建、产业、医院等财务独立核算或经济活动频繁单位,以及学校在异地的办学机构。
派驻形式可采取单独派驻或综合派驻,具体形式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行专职监督职责,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
(三)协助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四)对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
(五)对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的日常重点监督内容为:
(一)加强对“两个维护”、“四个服务”情况的监督,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
(三)履行纪委党内监督专责,监督二级单位党员、干部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监督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情况;
(四)督促驻在单位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对所属机构、部门负责人推荐或选任过程及人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五)强化重点事项监督,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人员招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物资采购、基建维修改造、资产处置等工作的监督;
(六)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监督党风政风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督促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排查化解发展中的思想矛盾纠纷;
(七)督促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推进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学校纪委,配合学校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八)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的重要会议,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员可采取听取汇报、廉政谈话、行权监督、专项检查、专题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应直接向学校纪委报告;发现驻在单位的其他问题线索,在向驻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工作,每月至少向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口头汇报1次工作,每半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学校纪委进行述职。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请假需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和驻在单位请销假。
第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认真履职,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