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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5  浏览次数:234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精准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为学校“双一流”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全校基层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至机关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巡察监督不代替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察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更加有力有效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优化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第五条  校党委巡察工作接受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指导,向其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按要求上报巡察工作专题报告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学生工作、教师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黑龙江省委有关决议、决定要求;

(二)落实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三)研究审议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一般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有关事项,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拟定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巡察宣传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五)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六)组织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学院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

(七)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阶段性巡察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名单由巡察办和党委组织部协商提出,经领导小组审议,校党委任命。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构成。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及组员人数根据巡察任务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巡察;

(二)在巡察期间发现的可立行立改的问题,经巡察办审核后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督促整改;

(三)在巡察期间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六)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巡察工作人员标准和条件,切实把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注重选拔新提拔处级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队伍。加强巡察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岗前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把握政策、履行职责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需要,巡察工作人员从学校各单位选调。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突出政治标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巡察内容

第十五条  坚守政治监督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突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深入精准查找和纠正政治偏差。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落实部党组及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对被巡察党组织贯彻部党组巡视校党委整改以及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把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贯通起来、穿插使用,增强巡察监督实效。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制定本组巡察进驻工作方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做好统计和记录,认真开展巡察。

(一)召开与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见面会;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组织政治测试;

(五)听取工作汇报;

(六)进行个别谈话;

(七)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八)查看、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九)召开座谈会;

(十)列席有关会议;

(十一)走访调研;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处理;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并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进驻、汇总与汇报、反馈与整改、督导与落实和移交与归档等。

第二十二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10个工作日前,向其下达书面巡察通知,并组织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培训。巡察组组长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线索等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巡察组制定巡察方案,报巡察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巡察进驻。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督促其确定巡察工作联络人,协调做好进驻准备工作,同时按要求审阅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材料等。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集中巡察时间为1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情况,经巡察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总与汇报。进驻巡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交巡察办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对巡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学校党委适时听取巡察情况综合汇报,审定反馈意见,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反馈与整改。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整改台账》报巡察办,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含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与落实。巡察办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方案》《整改台账》《整改情况报告》(含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移交与归档。巡察组指定专人做好相关文字材料(含电子材料)的回收及归档工作,按要求向被巡察党组织和巡察办移交工作档案。巡察办对巡察相关材料要分类建档,认真存档,保证不泄密、不遗失,实现可追溯、可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党委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整改责任机制、督促机制、评估报告机制,推动巡察监督、整改、治理有机贯通。

第三十条  巡察办履行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职能,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走访、调研、检查、考核等方式,做好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收到的信访件,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以及收到的信访件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对特别严重的问题可根据处理情况延长反馈时限。

第三十三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应当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和联系群众纽带功能,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力量及监督成果共享共用。

第三十六条  巡察工作应当对标中央巡视,参照部党组巡视,创新组织形式、细化监督重点,深化政治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促进内部管理和信息共享,提升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委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督促分管领域和分管部门做好巡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巡察工作不力,落实督促责任不到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须事前报巡察组备案。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示、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诬陷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师生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精准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公开曝光。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师生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相抵触的,以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015日起施行,原《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哈工程党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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