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纪委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落地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校园政治生态,促进各级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领导作用,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委办公室负责党内监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学校党委、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务部门,二级纪委(分党委纪检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内监督应当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维护纪律、聚焦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学校党委的监督。重点包括: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传达学习落实上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机制等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政风校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情况;
(五)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第七条 对分党委(党总支)的监督。重点包括: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分党委(党总支)会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制度机制等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情况;
(五)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第八条 对党务部门的监督。重点包括:
(一)组织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组织开展落实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部署情况;
(三)组织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四)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日常管理监督等情况;
(五)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情况;
(六)组织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第九条 对二级纪委(分党委纪检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的监督。重点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分党委(党总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情况;
(四)对分党委(党总支)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情况;
(五)对分党委(党总支)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情况。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落实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部署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履职用权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信访监督等,根据监督内容不同和工作需要,可采取一种或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与会议。列席或参加相关会议,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二)听取汇报。听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汇报,了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任职谈话。组织新任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轮岗干部开展任职廉政谈话,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教育提醒。开展纪律教育,规范约谈提醒和谈话函询制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提醒。
(五)行权监督。围绕基建招投标、物资采购、招生等重点领域权力运行,开展行权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方式包括:
(一)专项检查。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意见回复。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拟提任、表彰、调任干部的党风廉洁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鉴定和回复。
(三)政治巡察。协助学校党委对党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政治巡察,强化对基层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点穴式”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访监督方式包括:
(一)专题问询。对于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反映强烈的相关问题,对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问询,提出意见建议。
(二)信访处理。根据信访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受理相关对党组织和个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并及时办理。
(三)纪律审查。依规处置各类问题线索,有案必查、违纪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第四章问题处理
第十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六条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制度机制建设等管理问题,开展排查,查缺补漏、整章建制,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监督执纪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需要问责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问责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遵守专责监督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人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一)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督对象应当强化政治担当,忠实履职尽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对抗组织调查的;
(三)拒不配合组织监督的;
(四)欺骗组织,实际未进行整改落实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相抵触的,以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