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的组织与管理,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纪委全会议事范围:
(一)选举产生本届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人选。
(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大任务部署、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法律法规。
(三)制定贯彻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四)研究决策事关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包括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五)研究审议纪律处分处理、重要线索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年度工作任务、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报告。
(八)研究决策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无法参加会议或根据议题情况,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全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随时召集。
第五条 出席纪委全会的人员为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二级纪委干部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列席纪委全会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 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纪委全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 纪委全会议题会前应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先行审议、提出方案,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纪委全会研究。
第十条 纪委全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参会人员确定后,原则上由纪检监察部门至少在开会前1天通知各位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纪委全会议题所涉及材料,一般应在开会前由纪检监察部门送达各位出席人员。出席人员应提前阅研会议材料,关心了解议题涉及工作内容,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纪委全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事项时,与会纪委委员应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表决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决策事项不同,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纪委全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由纪委书记动议,提交纪委全会复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除受学校委派执行重要工作任务外,应优先保证会议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对于纪委全会作出的决策,少数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在未经复议前,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任何场合发表个人意见也必须符合集体决策精神。
第十六条 参加纪委全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守秘密,对于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七条 在研究与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会议精神传达与落实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委全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归档工作。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纪委指派,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请假人员通报。需要上报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纪委全会作出的决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落实,并向纪委全会进行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