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效能,推进依法治校,依据国家监察法规及《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处是学校监察工作的专责部门,从加强依法作为、廉洁从政和效能管理出发,代表学校对监察对象依规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调查和处置。
第三条 监察对象是指学校各处级单位及教职工。
第四条 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维护大局、聚焦重点,关口前移、从严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一)监督。对监察对象依规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对监察对象违规违纪的行为组织实施调查。受理对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的申诉;
(三)处置。根据调查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对监察对象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 监察重点领域及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事项、师生普遍关注事项的决策等;
(二)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国家重大考试、高考自主招生、研究生推免、研究生复试组织等;
(三)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学术规范建设等;
(四)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各类人员选聘、职务职级评聘、职工年度考核、薪酬津贴发放等;
(五)财务资产管理。包括收入收费、支出审批、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
(六)采购管理工作。包括基建工程管理、大宗物资采购、饮食材料采购、服务采购等;
(七)后勤管理工作。包括公用房屋出租、公共设施维护、校园节能节约管理等;
(八)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奖学金评定、学生资助发放、重大评优推优等。
第七条 监察权限:
(一)要求监察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就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解释、说明,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二)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监察对象,监察处按照学校授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三)根据监察事项需要,监察处可以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制定措施、明确分工,共同推进落实;
(四)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校长办公会,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各类相关会议;
(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监察处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资格的人员参与协查,并给予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相应协查工作补助费。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事项确立。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确立监察事项。
第九条 措施选取:
(一)依据监察事项特点,可以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或过程监督;
(二)依据监察事项需要,可以采取专责监督或部门协同监督;
(三)依据监察事项类别,可以采取一般监督或专项监督;
(四)依据监察事项性质,可以采取检查性和调查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十条 前期准备。根据监察事项,查阅相关政策、制度、文献,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及时予以纠偏。
第十二条 分析研判。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滥用职权、管理失范等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分析研判后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三条 反馈整改。向监察对象下达处理决定或监察建议,责令其整改落实,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四条 总结归档。形成监察过程记录或监察报告,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第四章 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存在履责不力、管理失范或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一)问题受理。对于群众信访反映、监察过程发现、相关部门移交、上级转办的问题线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登记;
(二)初步核实。对需要核实的事项,经报请学校批准,成立核查组,制定核查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立案调查。对经初步核实发现存在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报请学校批准,予以立案,成立案件调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向被调查人宣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案件审理。成立案件审理组,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理,补充完善相应证据,形成案件审理报告;
(五)处分处理。提交校长办公会对违规违纪案件作出处分决定,审定监察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置决定的执行。经审查认定处置决定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廉政教育,整章建制、查缺补漏,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察人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监察对象应当强化责任担当,依规履职尽责,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一)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对抗组织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进行整改落实的;
(四)欺骗组织,实际未进行整改落实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