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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08  浏览次数:1209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相关副职领导,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含二级纪委)工作人员,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中受邀协查工作人员,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中涉及到的相关证人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建设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校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建设负总责,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保密纪律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范围包括: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纸质材料、电子文本、音像数据、工作内容及其它不宜公开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纸质材料、电子文本、音像数据的管理:

  (一)执行文件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对传阅的文件,执行催阅(退)制度,实施跟踪管理。

  (二)严禁违规复制,不得私人存放,不准私自外带。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责,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

  (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做好纸质材料、电子文本、音像数据的移交,不得随意复制、销毁、遗弃。

  第六条 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程中保密内容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央纪委《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认真做好工作内容保密管理,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线索和所有审查监察调查材料,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格信访办案程序,不得将检举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三)在审查监察调查中,不得和任何无关人员谈论调查情况,严禁违反规定向举报双方泄露有关情况。

  (四)严禁通过普通电话和手机谈论审查监察调查情况,不得用一般传真机传送工作材料。

  (五)加强对存储工作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六)受邀协查工作人员在参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前,应当签订《遵守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承诺书》。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信息管理:

  (一)存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信息的计算机专机专用,设置密码,定期更换。

  (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载体实施固定存放、专门使用、统一管理。

  (三)凡在校园网及《警世钟》二级网页上发布的所有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均应经过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的审核。

  (四)其它应该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教育: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保密纪律经常性教育,提高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

  (二)及时做好对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人员及受邀协查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到挺纪在前、严格管理、全程监督。

  (三)适时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培训。

  第九条 对违反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事项,按国家秘密事项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不符,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108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校纪字〔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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