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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1  浏览次数:110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特邀监察员”)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校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力发挥监督保障、参谋咨询、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

(二)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邀监察员工作;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敢于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四)学校在职在岗职工,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学校在籍学生党员,入学满1年以上,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聘任程序:

(一)聘任范围:从学校非领导人员中的教职工及学生党员中推荐;

(二)产生程序:各分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件,在征求被推荐人意见基础上进行提名和推荐。学校组织对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聘任期限:聘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可提前解聘。

特邀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职责:

(一)协助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工作;

(二)反映学校及各单位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言献策,及时反映群众意见;

(四)对领导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检举;

(六)配合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为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和要求:

(一)适时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或对特邀监察员进行走访,及时了解他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特邀监察员可随时通过口头和书面联系或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反映情况,原则上每学期最少要反映一次情况;

(三)对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学校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具体负责:

(一)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管理及解聘工作;

(二)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业务培训,为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特邀监察员,学校将定期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故意妨碍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或对特邀监察员打击报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校党字〔200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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