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校党字〔2010〕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增强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主要围绕加强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召集,党委组织部部长与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5月和10月,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交流和沟通的主要内容有:
(一)学习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通报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干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和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四)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以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听取意见。
(五)结合处级干部任免考察实际,核实有关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六)通报群众对拟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举报的重要线索及初步调查核实情况。
(七)讨论研究对违纪违法干部、党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要树立以正面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的观念,把及时发现问题与全面评价干部结合起来,把批评帮助与表彰先进结合起来,把严格约束与鼓励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干部监督的正面导向和鼓励鼓舞作用。
第六条 根据联席会议所反映的情况,对群众实名反映有严重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正在进行初步核查或尚未调查的干部,党委组织部在办理其任职或者调动手续之前,应征求纪委办公室的意见。
第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联席会议交流和沟通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